政策法规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 16:07:15    编辑:    被浏览:1738
 
 
                                                                       珠府办函{2015}251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
小微企业上规模实施意见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匚⒛15〕4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商务厅印发2015-⒛ 17年小微企业上规模目标任务的通知》(粤经信民营函E⒛ 15〕143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主动应对经济发展新常态,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集约发展、绿色发展,支持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激发市场创新动力,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现有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zOOO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商业批发企业,以及年主营业务收入300万—500万元的小微商业零售企业为重点培育对象,力争到⒛17年底前,实现154家小微企业(其中工业企业115家、商业企业39家)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
 
1.市、区两级民营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向为小微企
业提供服务的平台及机构倾斜,尤其要重点扶持“小升规”企业。(各区、经济功能区、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2.对首次上规模的市级“小升规”企业,且次年仍为规上企业,由企业向统计部门申请加入“四上”单位网上直报系统,经审核通过并承诺按照《统计法》规定按时上报企业统计资料,政府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各区、经济功能区、市科工信局、市统计局负责)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扩产增效、设各更新、智能化改造等技术改造项目,以及省、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给予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支持。(市科工信局负责)
4.对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按税法规定税前可加计扣除超过30万元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研究开发费补助,引导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市科工信局负责)
5,对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孵化基地规模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扶持经费。(市人社局负责)
6.对入驻我市符合条件的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创业团队,政府给予1万元奖励。(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7.对参加政府组团项目赴境内外交流合作和参展的“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给予适当摊位费支持。鼓励“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对市政府授予的电子商务示范民营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市商务局负责)
8.按照“政府支持服务平台,平台服务企业”的原则,由政府向“小升规”企业和培育对象企业发放信`急化服务券,小微企业使用信J急化服务券向服务单位购买信`急化产品和服务,政府向信息化服务单位给予一定财政补贴。(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加强融资服务。
 
9,全面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积极推进各金融机构加强和改善对“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小微企业与投融资机构合作对接活动,搭建投融资平台,扩大融资渠道。(市金融工作局、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负责)
10.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落实国家有关指标要求,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获得人民银行每年小微企业信贷导向效果评估前三名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负责)
11.发挥我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作用,提高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升规”企业和新上规模企业政府风险准各金比例;引导和鼓励融资机构为“小升规”企业和新上规模企业提供人行“支小再贷款”融资服务。(市科工信局、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负责)
12.建立1-2家政府主导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或再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年化费率不超过2%,不收取贷款保证金。(市金融工作局、市科工信局负责)
13,“珠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珠海市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投向我市符合相关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投资领域的“小升规”企业和新上规模企业,促进“小升规”企业和新上规模企业做大做强。(市国资委负责)
 
(三)减轻税费负担。
 
14.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已出台的挟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税
局、市地税局负责)
15.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进企检查项目,进一步规范检查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进企检查的,检查实施单位要在年初制定计划,严格按计划实施,最大限度减少小微企业接受检查的时长和频次。确需实施临时检查的,检查实施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市法制局负责)
16.“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获得的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17.“个转企”后,自⒛15年10月1日至⒛1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其所得减按5O0/o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O0/o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18.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转企”,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19.“ 个转企”后,可以继续使用转企前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但转企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的,各部门均应当予以认可,并在办理变更(或过户)登记时,免于收取任何费用。(市工商局等相关单位负责)
 
(四)强化公共服务。
 
⒛。优先规划发展工业类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为工业园、开发区等培育后备进园(区)工业企业。2017年底前,规划建设的创业基地不少于3个,其中每个行政区规划建设的创业基地不少于1个。(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负责)
21.深入实施中小微企业“上网触电”计划,依托百度翔计划,优先为“小升规”企业免费建设网站、搭建移动知识平台,积极帮助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市商务局、市科工信局负责)
22,组织技术专家服务队深入企业,免费提供生产许可证咨询、标准查询、标准备案审查等服务,鼓励企业在质量、节能环保、职业健康、社会管理、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推行管理体系认证。(市质监局负责)
23.完善珠海市民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与认定一批省、市级民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免费或优质优惠地为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市科工信局负责)
24.充分发挥市民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功能,为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提供信息发布、政策推送、诉求办理、融资增信等综合服务。(市科工信局负责)
25.每年定期开展针对“小升规”企业人才需求调研,并组织人才对接活动。每年组织“小升规”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分别开展专业培训,加强“川`升规”企业人才建设。(市人社局、市科工信局、市工商联负责)
26.建立部门间法律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小微企业相关法律问题。成立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团和分团,开展面向小微企业的培训服务及网络和数据化法律服务,发布小微企业法律风险白皮书,协助服务团成员单位开展普法教育。(市司法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全市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和“个转企”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和加大推进政策落实及监督检查力度。
(二)建立责任机制。建立“小升规”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机制,将省下达的“小升规”年度目标任务、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等分解落实到各区(管委会)。各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服务,研究制订落实“小升规”工作的具体方案及相关配套措施。
(三)加强统计监测。统计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小升规”和“个转企”的调查统计、监测分析制度。统计部门要建立小微企业重点培育对象统计报表制度,及时督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纳入规(限)上单位统计范围。相关企业按时向统计部门报送企业统计资料。
(四)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挟持小微企业和“个转企”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宣讲和咨询服务,帮助“小升规”和“个转企”企业提高政策运用能力,积极营造抓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所适用的小型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E⒛ 11〕300号)根据各行业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J总额等指标制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原有关小微企业发展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所列扶持政策措施,国家、省有规定实施年限的,按国家和省规定行,其它原则不超过3年。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珠海警备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中央和省属驻珠海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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