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特色海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7/19 16:25:01    编辑:    被浏览:297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

促进特色海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珠府办〔2013〕50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促进特色海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4日

 

 

 

珠海市促进特色海洋经济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珠海市特色海洋经济发展规划(2013-2020年)》,建设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推动我市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积极争取国家、省海洋专项资金支持。为支持海洋产业的技术研发、产业化、平台建设、重大项目、知识产权、产业集群、市场培育等环节全面发展,以及推动涉海基础设施建设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2.积极争取省建设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的资金支持。积极落实《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争取优先安排纳入省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项目的专项资金支持,落实有关海域无居民海岛开发使用金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转移支付方面的优惠政策,安排专项补助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海岸带与无居民海岛整治修复、海洋管理和海洋生态保护。

3.有效整合市级有关部门资金投入。市级相关部门各类涉海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要按照省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和市海洋产业发展战略要求,有效整合,突出重点,更好地满足海洋产业重大建设项目的需要。各区要加大对本地海洋产业发展、涉海基础设施的资金支持。

(二)加大税收政策支持。

4.扶持海洋重点产业项目。对列入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海洋产业和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税前抵扣等自主创新优惠政策,进一步推动海洋新兴产业、海洋现代服务业等海洋产业发展。

5.落实涉海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海洋产业中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涉海科技型创新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

6.落实国家关于试点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推荐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试点物流企业名单,落实国家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对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后给予减免。

二、增强金融要素支持

(一)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

7.积极支持金融部门参与发展海洋产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海洋产业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船舶、海域使用权抵(质)押贷款业务。

8.搭建和完善银企合作平台。加快涉海项目信息库建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项目贷款、银团贷款等多种模式,优先满足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清洁能源、石油化工、港口物流、高端服务业、现代海洋渔业等资金需求。

(二)积极拓展投融资渠道。

9.支持引导省、市政府创投等引导资金投入。积极鼓励引导省、市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对海洋综合开发企业和项目的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珠海投入海洋产业发展领域。

10.支持国内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鼓励外资金融机构进驻珠海,引导国内外金融机构在珠海分支机构加大对海洋核心产业、新优项目、重点工程信贷支持。

11.建立海洋投贷联盟。推动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与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战略合作,发展海洋投贷联盟。

12.引导开拓资本投入。支持省属国有企业通过参股等形式参与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支持民营资本公平参与海洋产业、事业投资开发,培育一批大型本地海洋经济开发企业集团,除国家限制的领域外,海洋开发项目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

13.大力推进涉海企业金融创新。支持珠海有实力、有潜力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推动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融资。

14.开展海洋产业保险业务。推动海洋产业保险产品创新,大力发展游艇和远洋航运保险业。

三、加快海洋产业园区建设。

15.制订海洋产业园区建设指导意见。落实海域使用、科技示范、项目资金等扶持政策,积极争取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支持我市海洋产业园区建设。充分发挥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和功能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设立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中心。鼓励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落户海洋产业园区。海洋产业园区享受省劳动力转移和产业转移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16.创新产业园区管理。开展海洋产业园区认定,海洋产业园区用海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论证、统一环评、统一海域使用权、统一用海排污权。

四、促进海洋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一)深入实施“科技兴海”战略。

17.争取海洋科研经费。积极争取国家科技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支持我市重大海洋科研项目。

18.支持建设海洋科技产业园。规划建设珠海(万山)海洋科技示范园,吸引国内外海洋科技研发机构和企业建设研发与海试基地、企业总部与研发中心,重点突破海洋生物制药、海洋生物食品、海水综合利用、风能发电等海洋科学技术。

19.扶持研发机构建设。对经认定的涉海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予以重点支持,按市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支持。

(二)构建海洋科技创新平台。

20.构筑海洋公共研发体系。支持引进国家级、省级海洋重点实验室,引进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形成开放性海洋公共研发平台,力争海洋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实现零突破。

21.支持高校研究平台建设。鼓励在珠海的高等院校设立与海洋相关的学科和研究机构,构建海洋基础研究与高科技研发平台、海洋公共服务与科技孵化平台、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与培训基地。

22.构建与发展海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力支持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和创办海外研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五、完善海洋类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机制

(一)加强海洋类院校及科研机构建设。

23.支持市内外海洋科研机构合作建设。支持国家级或省级科研机构在珠海设立海洋科研基地,吸引一批境外高等科研院所到珠海落户或参与研发,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引导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建立科研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并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开展海外并购,与有实力的国际设计公司合资合作。

24.鼓励高校加强相关学科建设。鼓励高校以海洋产业发展为导向,加强与海洋产业发展相关学科建设,优化整合资源,推进校企合作,促进科研开发和产业化合作,着力培养实用型、复合型技术海洋人才。

(二)加强海洋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25.制定海洋高新技术人才引进激励政策。我市海洋工作部门采取更为优惠的政策,重点引进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紧缺型人才,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到珠海创业发展,在研究经费、住房、户口、职称等方面给予倾斜,对海洋高层次人才实行工作津贴、创业补贴、住房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养老保险和特定医疗服务等优惠措施。

26.按规定给予一定的海洋产业企业员工培训补贴。鼓励海洋产业企业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按实列支,超过2.5%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深化与港澳海洋产业合作

27.探索和创新跨境合作机制。大力支持在促进跨境海洋生产要素共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对接、加强产业合作等方面先行先试,促进与港澳在海洋运输、港口物流、海岛开发、海洋旅游、海洋新兴产业、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方面的合作,并充分利用港澳服务业的优势开发海洋,加强与港澳海洋开发金融合作,着力推进海洋企业在香港上市融资。

28.深化横琴新区的珠澳合作。推进实施横琴与澳门的一线管理模式和岛内企业比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珠澳合作开发横琴协调机制,支持横琴新区就具体合作项目与澳门特区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沟通,探索金融创新、现代海洋服务业等领域新的海洋跨境合作模式。

29.探索建立游艇出入境管理新模式。大力支持会同港澳政府研究粤港澳地区游艇出入境便捷管理措施,为游艇出入境提供通关便利。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便利签证制度和使用范围,简化国内游艇和港澳及外国籍游艇出入境手续,积极提请有关部门研究出台解决港澳游艇进出珠海的办法。

七、加强海域、海岛和土地要素保障

30.适度争取围填海计划指标。对国家、省、市重点涉海工程和海洋生态保护项目,争取优先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保障航道、锚地、海洋环保、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用海(岛)需要。

31.探索无居民海岛开发。支持选择一批适宜的无居民海岛作为开发试点,积极探索以旅游度假为主体功能的无居民海岛整岛开发模式,完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管理机制。

32.优化项目用海报批手续。在珠海探索对规划确定集中集约用海区域的建设用海项目实行整体规划、统一论证,凡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整体论证评审的,规划区域内的单宗用海项目的论证评审程序可以适当简化。争取成为开展用海项目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设手续试点。

八、推动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

33.加强海洋保护区建设。加快海洋保护区网络建设步伐,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等保护区选划和晋级工作。

34.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开展生态系统调查、评估,进行海岸带综合整治;在海洋生态健康受损海域组织实施海洋生态修复示范工程,恢复受损海洋生态系统功能。建设红树林公园及海岸景观,开展海域治污保洁;开展海岛陆域生态修复、生态廊道修复和历史遗迹修复;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教育,培育海洋生态文明意识。

35.优化配置环境容量资源。根据珠海海洋相关环境保护目标要求、海洋环境质量现状和海洋产业特点,制定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创新海域排污权交易新机制。合理配置环境容量指标,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满足环境质量基本要求,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36.优化环保项目环评手续。对海洋生物医药、海洋工程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适当优化评审论证程序。

九、强化体制机制保障

37.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珠海市海洋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完善综合协调、目标考核和工作推进机制,强化对海洋产业发展的重大决 策、重大工程项目以及配套措施的督促落实。

38.完善综合管理体制。推进海洋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建立职能有机统一、组织结构优化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和技术支撑体系,统筹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海洋开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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