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珠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珠海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是企业、企业家自愿组成的联合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作为一个全市企业和企业家的协会,为珠海市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珠海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珠海市民政局,上级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企业联合会,主管部门是珠海市科工贸信局,是中国企联的地方团体组织,目前和珠海市经济发展促进会合署办公。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珠海市香洲区洲山路8号7楼707-7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依法维护企业与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愿和权益;代表企业与企业家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协调处理企业劳动争议;

  (二) 反映企业与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为珠海市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上级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三) 引导企业与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各行业和企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推进节能环保和生态文明,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 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总结和推广先进的企业改革、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经营模式创新经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五) 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与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认证、信息、出版等服务,组织开展企业评价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引导和激励企业科学发展,加快发展;

  (六) 组织企业与国内外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 积极参加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珠海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珠海市的企业团体;

  (三)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核准;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 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六)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撒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团体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作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任期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会长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职务:

  (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拒不履行职责的;

  (六)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并受到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三十二条 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书面提议,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议案;

  (二)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主持人;

  (三)将理事会会议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议案;

  (五)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可以邀请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设监事2名,监事和监事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府有关部门委派的监事除外)。监事(或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社团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或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长(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须在监事长主持并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对第三十二条(一)、(三)、(四)、(五)款所形成的报告、建议、质询及情况反映等须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或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或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正值、公正、诚实。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条件成熟时成立党组织。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职责: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 支持本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章程中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团体所担负的任务;

  (三)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通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发挥本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四) 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五) 教育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斗争;

  (六) 积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 党组织负责人列席理事会并参与理事会的重大问题决策。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指导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确认。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3年 8 月 16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筹备成立之日起生效。

 

 

 

珠海市经济发展促进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珠海市经济发展促进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珠海市经济发展促进会是企业、企业家自愿组成的联合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作为一个全市企业和企业家的协会,为珠海市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珠海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珠海市民政局,上级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企业联合会,主管部门是珠海市科工贸信局,是中国企联的地方团体组织,目前和珠海市经济发展促进会合署办公。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珠海市人民东路125号工商大厦2038室B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依法维护企业与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愿和权益;代表企业与企业家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协调处理企业劳动争议;

  (二) 反映企业与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为珠海市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上级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三) 引导企业与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各行业和企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推进节能环保和生态文明,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 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总结和推广先进的企业改革、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经营模式创新经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五) 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与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认证、信息、出版等服务,组织开展企业评价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引导和激励企业科学发展,加快发展;

  (六) 组织企业与国内外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 积极参加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珠海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珠海市的企业团体;

  (三)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核准;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 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六)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撒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团体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作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任期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会长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职务:

  (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拒不履行职责的;

  (六)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并受到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三十二条 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书面提议,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议案;

  (二)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主持人;

  (三)将理事会会议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议案;

  (五)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可以邀请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设监事2名,监事和监事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府有关部门委派的监事除外)。监事(或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社团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或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长(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须在监事长主持并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对第三十二条(一)、(三)、(四)、(五)款所形成的报告、建议、质询及情况反映等须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或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或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正值、公正、诚实。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条件成熟时成立党组织。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职责: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 支持本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章程中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团体所担负的任务;

  (三)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通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发挥本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四) 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五) 教育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斗争;

  (六) 积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 党组织负责人列席理事会并参与理事会的重大问题决策。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指导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确认。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 10 月8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筹备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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