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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赛飞民营经济研究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5/4/21 10:45:41    编辑:    被浏览:52
  • 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珠海赛飞民营经济研究院       。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诚信建设,落实诚信自律有关制度,单位设立的目的开展民营经济讲座和交流活动,研究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发展。        

第四条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珠海市民政局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珠海市相关业务指导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珠海市香洲区沿河东路399号钰海名门2213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3       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民营经济讲座和交流活动         ;

(二)研究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发展                 ;

(三)提供民营经济政策宣讲、信息、咨询等服务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选举和罢免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章程的修改;
  •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选举和罢免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理事长又称秘书长,兼任执行院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择产生和更换或从有关单位委任(委派)的人员中出任。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在条件成熟时成立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党组织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支持本单位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中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通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发挥本单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四)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五)教育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斗争;

(六)积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党组织负责人列席董事会并参与董事会的重大问题决策。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有上述情形之一,法定代表人应向理事会主动提出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如法定代表人未提出主动呈辞的,理事会可依据相关规定召开全体理事会议进行会议推荐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罢免程序:

(一)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前的财务审计并形成财务审计报告;(属财政拨款的,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负债情况)

(三)按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召开理事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持经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相关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因违反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四十条本单位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5 年4 月 20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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