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2/11 14:49:19    编辑:    被浏览:163

为实施新修订公司法及配套行政法规,规范公司登记管理,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针对舆论广泛关注的“调整认缴出资期限”“职业闭店人”“公司注销难”及虚假登记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出台《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25年2月10日起正式施行。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2412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公布 自2025210日起施行)
第二条 办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登记机关;

(八)成立日期;

第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八条 20246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71日起超过五年的,应当在20276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7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第九条 20246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可以按2024630日前确定的出资期限出资。
第十条 20246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研判:
(二)注册资本十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其他明显不符合客观常识的情形。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综合研判,必要时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公司及其股东应当配合提供情况说明以及相关材料。
公司登记机关认定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依法要求公司及时调整,并按程序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受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公司,应当在进行董事备案时标明相关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信息。
登记联络员可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员工等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其职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自解除其职务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本人现场办理或者提交公证文件等方式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按照相关国家机关允许的方式进行实名验证。
(一)公司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
(三)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未获得批准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条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或者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死亡、注销或者被撤销,导致公司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该股东股权的全体合法继受主体或者该股东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并在注销决议上说明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情况。
前款所述公司依法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恢复其登记在册状态。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公司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2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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